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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安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年06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深建规〔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在市建设局办理报建的主体工程,其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建设局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3项外的全部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493)2007年9月13日。

  (四)应急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三)办理开工批复应当具备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见特别提示,下同);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甘共苦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3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套):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其余的应提供相应的建设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2.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3.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4.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其中: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3套;设计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

  (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5)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十四)应急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应当提交的资料;

  3.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资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zjj.sz.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包含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土方开挖、大爆破、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不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明显偏低的工程、合同工期比《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中的合理工期低15%以上的工程;施工企业申领IC卡后首次在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深圳市建设局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      (工程名称)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其他条件符合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           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四、关于应急建设工程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应急建设工程性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申请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其中下列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文号:  )的意见,申请暂缓提交,申请人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

  (一)

  (二)

  (三)

  五、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