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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日期:2015年06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深府办〔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并结合历年来我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成果,进一步理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环节的审批(核准、备案)流程,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市发展改革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尽快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法制办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应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和信息管理,新开工项目的有关信息应及时抄送下环节各审批部门,并逐步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新开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检查。凡在开工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各项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文件等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开工后不遵守审批文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要求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