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6月10日 字号:【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经过近 2 个月的调试,目前已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现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 www.gdcic.net )的 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栏 ,进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到在全省各地办理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以及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我厅《 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建安字 [2007]88 号)的工作要求,从去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各项工作。为切实做好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的衔接,请各地级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8]76 号)中《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将已办理初次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编号作出调整后,连同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一并录入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关软件信息对接的问题,请与广州华软信息有限公司联系解决,联系人:蔡敬尧,联系电话: 020-85566418 )。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原来根据我厅粤建安字 [2007]88 号文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仍然有效,不需对产权备案部门等相关信息作出变更。
五、为确保该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本地区需要的硬件加密配件数量后,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统一购买(联系人:林东辉,电话: 020-83362990 )。另外,各地配合我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也需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并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购买。
六、各地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安全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广东省建设厅
二 OO 八年八月十三日